你們若遵守我所吩咐的就是我的朋友了 約十五14
第 一 條:基督教臺灣貴格會(以下簡稱本會)以信奉新舊約全卷聖經,順從本會例綱,設立之所屬教會組織之。
第 二 條:本會在基督裡互為肢體,與主同工,建立教會,傳揚福音,追求靈性復興,促進教會增長,完成時代使
命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一段五十五巷廿七弄卅四號四樓。TOP回頁首
第 四 條:本會依據聖經,擬定之所信要道:
一、上 帝
我們相信獨一永活的真神,祂是無所不在,無所不知,無所不能,永恆的上帝,具有有完備與完美的屬性,
祂是宇宙萬物的創造主。上帝是聖父、聖子、聖靈三位一體的上帝,係同質、同權、同榮。我們當盡心、盡
性、盡力敬畏、崇拜、服事、順從上帝。
二、耶穌基督
我們相信耶穌基督是上帝的獨生子,與上帝永遠同在。祂是上帝之道因聖靈感孕,藉由童貞女馬利亞成為肉
身,是完全的神,完全的人,神人二性合一。祂無本罪與原罪,是唯一的救主,為救贖人類而被釘死在十字
架上,第三天從死裡復活,升天,坐在聖父的右邊,作永遠惟一的中保。將來必由天復臨,審判活人、死
人。
三、聖 靈
我們相信聖靈是三位一體上帝中之第三位,在創世前已存在,祂乃生命之主,由父、子差遣來繼續救贖事工
,聖靈感動人寫聖經,在人心中運行,使人知罪,悔改,領受救恩歸向基督,祂常與教會同在,祂帶領、潔
淨、警惕、教訓上帝的兒女,賜人有能力,追求成聖,為主而活。
四、聖 經
我們相信新舊約六十六卷聖經都是由上帝的靈感動與啟示人而寫的,完臻全備,絕對無誤,為信仰生活惟一
的權威與準則。
五、人
我們相信人乃原依上帝形像與樣式受造,具有真理之仁義與聖潔,唯因始祖被魔鬼誘惑而犯罪,其本性完全
傾向邪惡過犯之中,而人的後裔生於罪中,以致喪失與上帝交通的特權及完美的品性,且落入於上帝的審判
與永死之下,因此世人惟有接受耶穌基督才有得救之希望。
六、救贖與稱義
我們相信人的得救乃靠上帝恩典,藉著人的悔改、認罪接受耶穌基督為救主,得與上帝和好。使一切相信祂
的,罪得赦免,得稱為義,承受重生的生命,重獲上帝兒女名份,並與基督同為後嗣。並藉之除淨不虔不義
之心思言行,持守誠實,以公正、慈愛待人接物。
七、成 聖
我們相信上帝的旨意不僅是叫人得救,更要叫祂的兒女得以成聖。祂要將自己的生命賜予祂的兒女,使他們
像上帝一樣的潔淨。我們不能因自己的善行或苦修,或死後才得成聖,只要接受聖靈充滿他的心,他的心必
蒙潔淨而成聖,成聖乃是不願再犯罪,且能勝過試探與罪惡之意。
八、教 會
我們相信教會是獨一,神聖而大公,是不可見與可見,包括無形與有形,藉聖靈連於元首基督,並合而為一
。基督是教會之首,君王、牧人與新郎,因此,教會被稱為基督的肢體,子民、羊群與新婦。基督是教會的
頭,教會是聖徒相通的團契。教會存在的目的,乃為榮耀上帝,宣揚福音。
九、復活與審判
我們相信人死後的靈魂,依照其生前或善或惡之行為,均受審判。義人則得救蒙福,永遠與主同在;惡人要
受刑罰乃永遠沈淪,離開主面與他權能之榮光。死,是定規人的結局,死後再無指望得救機會。
我們相信主耶穌基督復臨於空中時,在主裡已死聖徒必先復活;隨後在主裡尚存活之聖徒必要榮化,被提到
空中,按個人所作工程得賞賜,同時舉行基督與教會的婚宴。我們相信主耶穌基督在千禧年前以權能榮耀再
臨地上統治世界,建立王國一千年,聖徒必與祂一同作王。
我們相信在千禧年後,主耶穌基督在榮耀威嚴中,坐於白色大寶座,以公義審判世界,已死之人均必復活,
站立臺前照案卷受審判。義人則在新耶路撒冷享受永福;惡人在地獄永火中受刑。TOP回頁首
第 五 條:本會所屬教會由聽信主道,悔罪重生,接受耶穌基督為其個人救主之受洗虔誠信徒聚集而成立教會。
第 六 條:本會新創設之會所其創設辦法遵循本會傳道部訂定之創設條例行之。
第 七 條:本會所屬各教會會友必每主日聚集敬拜,按期接受聖餐,領受上帝真道,遵行基督教訓,堅固信仰,建
立德行,負擔見證基督救恩,推展基督福音之職任。
第 八 條:本會所屬教會,其所有不動產權屬於本會,由『財團法人臺北市基督教臺灣貴格會』管理之。TOP回頁首
第 九 條:洗禮
一、凡已相信耶穌為救主,且要決心跟隨主的人,都要接受洗禮,表明歸屬基督。
二、洗禮是主耶穌基督親自吩咐的,要奉聖父、聖子、聖靈的名為清楚重生得救的人施洗。(太廿八19)
三、洗禮是表明信徒與主同死、同埋葬和同復活,從舊生命改變到新生命。(羅六1-5,林後五17)
四、洗禮是信徒公開承認耶穌基督是主(羅十 9),並且宣告與世界分別,披戴基督。(林後六17,加三27)
五、洗禮是神與信徒之間的「一個信約」,表明信徒藉著基督的寶血,罪得潔淨。信徒要忠實向神持守清潔的
心。(彼前三21)
六、本會洗禮方式可使用「點水禮」或「浸水禮」,且認為一個人受洗只要一次即可。
七、信徒不僅要接受水的洗禮,更要有聖靈的洗(聖靈充滿)的體驗,也就是要有成聖的生命,勝罪的生活。(太
三11,林後七 1,帖前四 3, 4, 7,來十二14,彼前一15)
第 十 條 聖餐
一、凡是已經重生得救,且已接受洗禮加入教會的信徒,均得有份於領受聖餐。
二、聖餐是紀念主耶穌基督為我們受苦受死。(林前十一24-26)
三、聖餐是要堅固我們對主耶穌基督再來的信心與盼望。(林前十一26,太廿六29)
四、聖餐是表明信徒在主裡合而為一。(徒二46,林前十16-17)
五、聖餐是信徒在教會的信仰生活見證,表明耶穌基督能力與生命的充滿與內住。(約六53-56)
六、信徒領受聖餐要以感恩的心,謙卑的態度,在主前省察,認罪,悔改,以紀念主耶穌穌基督為我們受苦與
捨命。(林前十一28)TOP回頁首
第十一條:凡經本會所屬教會引導入信,且領洗被接受為各該教會信徒,及由他會遷籍被接納之信徒,除其為各該教會會友之同時亦為本會會友,且在本會章程管理下,享有本會所賦予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本會會友之資格,事奉,及動態均詳列於本會信徒手冊。TOP回頁首
第十三條:本會所屬教會選出執事若干名,以協理教會事務,俾該教會牧師及傳道,可專心以祈禱傳道為事。
第十四條:執事就會友中按規選出,其選舉方式依本會章程執事選舉條例行之。TOP回頁首
第十五條:凡蒙召獻身事奉主而有使命為本會傳道者,須具下列資格方為合宜:
一、確已重生得救,具有基督豐盛生命,並且羨慕善工,願獻終身竭力傳揚福音。
二、具有傳道熱忱,信仰純全,並由本會認可之神學院畢業,能按正意分解真道而言語清晰、流利,具有牧會
恩賜。
三、內有聖靈果子,外有工作善果,並能成為信徒的榜樣。
第十六條:凡在本會所屬之專任牧會者均統稱為傳道師,經由提出申請合乎按立牧師規定,經按立後稱為牧師。
第十七條:按立資格:
一、凡本會認可之信仰純正之神學院,神學研究班等畢業。
二、在本會有三年以上傳道經驗,須在一個教會事奉兩年以上。
三、年滿三十歲。
四、由其事奉教會向區會推薦,經區會審核其品德、學歷、經歷、靈性等資格經同意後,報請聯會,得由聯會
諮商組成按牧團按立。TOP回頁首
第十八條:成立本會應就臺灣全省分區設立區會,其分區如下:
一、北區:在新竹以北各地滿六個教會,聯合成立一個區會。
二、中區:在新竹以南彰化以北各地方滿六個教會,聯合成立一個區會。
三、南區:在雲林以南各地方滿六個教會,聯合成立一個區會。
四、東區:在蘇澳以南,臺東以北各地方滿六個教會,聯合成立一個區會。
五、以上各區凡不滿六個教會之地區,須有三個教會以上方可成立臨時區會。
第十九條:會期各區區會每年開會一次,各區同工會,靈修會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代表本會所屬各區教會牧師、傳道師為當然代表。各地教會之信徒代表,凡信徒一百名以內,選派一名,每增一百人加派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三名。
第廿一條:組織區會設主席、幹事、會計、司庫等各一人。由信徒及傳道人中選出,任期兩年,連選連任但以一
次為限。每年被選出之職員皆為下屆區會之籌備委員,在籌備事務中可請一位差會宣教師參加協助籌
備工作。
第廿二條:經費區會經費由每一教會按月照奉獻收入繳納百分之一為經常費用。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因公支領
餐旅費,實報實銷。
第廿三條:職掌
一、統一辦理各教會公眾事務。
二、審核牧師按立資格。
三、推進團體聖工(辦理各種靈修會)。
四、協助各教會增長。
五、辦理各項救濟工作。TOP回頁首
第廿四條:本會所屬教會聯合成立之聯會,定名為「基督教臺灣貴格會聯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廿五條:會員
一、本會全體差會宣教師。
二、本會所屬各教會牧師、傳道師。
三、本會所屬各教會會友。(年會由各教會選派代表參加議事)
第廿六條:會員之權利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年會中一切合法權益。
第廿七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不逾權責。
二、推行會務提供建設性之建議。
三、溝通傳達本會及各教會間事工之消息。
第廿八條:組織
一、本會設主席、副主席、總幹事各一人,並就教會事工性質分設傳道部、開拓差傳部、總務部、教育部、文
字部、青年部、婦女事工部等,各部設主任一人,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共同組成執行委員會負責推動年
會決議之一切事務。
二、本會授權主席,於必要時,得聘請聖工顧問。
三、本會各部均須組成委員會,以利聖工之推展。委員會係由各部主任延聘本會代表若干名組成,並向執行委
員會報備。
四、為推動教會婦女聖工,當由本會各教會婦女代表,組成「婦女事工委員會」,該委員會職員由婦女代表選
出(婦女代表會可另擇期舉行)並向執行委員會報備。
五、本會所有職員之任期,皆為二年,部份職員視其需要,得延長其任期,其選任方式,依本章程第卅一條選
舉規定辦理,惟主席須由牧師選任,得連選連任一次。(任期於2010年第十七屆第一次年議會修改為三年)
六、本會設「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台灣貴格會」,管理本會所屬各教會之不動產。
第廿九條:職掌
一、主席:負責本會內外一切事物,對外代表本會。
二、副主席:襄助主席,並在主席授權或主席出缺期間,代理主席之職。
三、總幹事:負責執行推動年會決議之事務,並聯繫本會各部門與各教會之聯誼事工。
四、傳道部:主管本會傳道人事,教會增長。
五、總務部:主管本會財務、事務、及傳道人各種福利。
六、教育部:主管本會教育,傳道人進修,信徒造就,人才訓練。
七、文字部:主管本會編彙、出版、圖書等工。
八、青年部:主管本會各級青年組訓事務,並策劃辦理各種聯誼活動。
九、婦女事工委員會:主管本會婦女事工宣道聖工,促進家庭基督化,兒童宗教教育。
十、開拓差傳部:主管本會有關開拓教會及差傳聖工。
第三十條:年議會
一、本會年議會為最高議事機構,每一年召開一次,決定年會年度工作大計。
二、本會年議會會員依各教會會友(會友名冊為準)之比例推定代表組成之:
(一)會友人數在五十人以內者,選派代表一人。
(二)會友人數在五十人至一百人者,選派代表二人。
(三)會友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選派代表三人。(最多以三人為限)
(四)本會差會宣教師,及各教會之主責牧師、主責傳道師,均為當然代表。
第卅一條:選舉
一、本會主席、副主席、及各部主任等職員之選舉:
(一)先在職員選舉前一年之年議會,普選六位提名委員,聯會主席為當然代表,提名委員必須在本會牧會超過七年。
(二)於年議會前,提名委員會提出十二人為聯會職員候選人員。
(三)於十二人中先提出四人,選出正、副主席。
(四)聯會主席連選得連任一次。
(五)由新當選主席召集其餘十人先自行溝通,志願擔任各項職務;若無圓滿安排,再按各不依序提名選舉。
二、被提名者不限於到會代表,本會各教會牧師、傳道師、執事、同工皆為被提名對象。
三、提名委員會於年議會選舉完畢後,即行解散。新舊任執行委員交接由當屆卸 任之上一屆主席監交,前一屆不
在場時由再前一屆主席監交,依此類推。
四、本會主席、副主席人選,以不同區會之教會牧師選出為宜。
五、傳道部主任,則須由被提名之牧師中選出。
第卅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教會依照每月奉獻收入之比率按月繳納(但專項、建堂等奉獻不計入總額),其繳納之比率為奉獻收入總額
之百分之五(5﹪)。
二、本會事工奉獻。
三、年會開會時特別奉獻。
四、差會酌量補助。
五、其他奉獻。
第卅三條:執行委員會
一、本會年議會閉會後,設執行委員會,由本會正副主席,總幹事、各部主任及各區區會主席等組成,執行
本會一切會務,聯會主席為執行委員會當然主席,並請差會監督列席指導。
二、本會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一切會務,由執行委員會交由總幹事負責聯繫推動。
三、年議會閉會期間遇有任何選任各部主席出缺時,本會授權執行委員會,在該部所屬委委員中,物色適當
人選接任,任期至該屆改選為止。
四、執行委員會當為本會傳道人員之按立牧師成立按牧團,『按牧團應由當屆之聯會主席、總幹事(副主席暫
代)傳道部主任、該區區會主席及差會會督(或代表)等組成之。(然本會全體牧師皆得於聖禮中參與按立式)
』。
第卅四條:總幹事條款
一、本會得在所屬牧師中物色適當人選擔任總幹事。由出席年議會五名以上不同教會之會員代表,或過半數執
行委員會聯署推薦,經年議會通過聘為總幹事。總幹事選出後,由主席代表本會致送聘書。聘書上應載明
總幹事聘期、薪給、福利、服務規章等。初聘二年,每續聘四年。
二、總幹事在年議會閉會期間,如因故不能到職,或因辭聘、解聘出缺,執行委員會可逕行物色適當人選,以
代理總幹事聘用,並致送聘書,聘期自應聘日起至該屆年議會為止。到期代理總幹事是否正式聘用由次屆
年議會決定。
三、總幹事職掌如下:
(一)製訂並執行年議會及執行委員會決議案實施細則。
(二)參與執行委員會,並簡報重點工作及革新事項。
(三)督導並考核本會全部聘僱職員。
(四)籌備本會之年會、大型會議、培靈會、佈道會、及特別慶典。
(五)協調本會與各參與教會、各部會、各友會之事工。
(六)草擬本會短、中、長期事工拓展計劃送執行委員會及年議會審訂。
(七)彙整本會規章及史料。
(八)協助主席處理重大事件。
第卅五條:本會各部之組織章程,或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卅六條:本章程由年議會出席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通過後施行。
第卅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或不妥事宜,得提交年會複審,經出席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訂之。
使徒時代的初期教會,因為得救人數日漸增加,使徒日以繼夜的為主工作,又要兼顧教會救濟和管理飯食等事宜,而忽略了教會中一般寡婦生活上的供給,以致引起人的怨言。十二使徒叫門徒來對他們說:「我們撇下神的道,去管理飯食,原是不合宜的,所以弟兄們當從你們中間選出七個有好名聲,被聖靈充滿,智慧充足的人,我們就派他們管理這事,但我們要專心以祈禱傳道為事。」(行傳六章1-7節)當時被揀選者共計七人,成為使徒的助手,襄助使徒工作,其中最有名望者為司提反,至死忠心,為主殉道。
執事會組織細則
第 一 條:本細則依照基督教臺灣貴格會例綱第六章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為遵守新約教訓,使崇拜傳道與教會事務配合進行,特設立執事會,執事人數三~十一人。並得 視
各教會的需要增加之。
第 三 條:執事的資格
一、年滿二十五歲,曾在本會當地教會參加聚會達三年以上,並受洗或加入教會者。
二、有奉獻心志,(羅十二 1節)在教會中能以身作則,接受主的教導:有「非以役人,乃役于人」的熱情者。
三、品德與德行與牧師傳道相同,接受提摩太前書三章 1~10節,彼得後書一章 3~11節為準繩,竭力追求。
四、有正常之靈修生活,參加教會各種聚會,沒有時間參加聚會者,不得揀選為執事,為了對教會事工之支
持,願參加按月甘心樂意奉獻。(瑪拉基書三章10節)
五、能與牧師,傳道並其他同工配搭事奉主。(約十七章11~22節,以弗所書四章2~3節)凡合於上列條件者,不
分弟兄或姊妹,已婚或未婚,均可提名為執事候選人。
第 四 條:執事的產生
一、由本會當地負責牧師,傳道師提名。提名前必須有充足的禱告時間,尋求神的旨意,並經求資深愛主,關
懷教會之弟兄姊妹的意見,同時也接受推薦,列為提名之參考。(原有執事不宜為推薦人)
二、提名人數由當地教會視實際需要決定。為尊重執事候選人的身份,不受到不必要的名譽傷害,所提名人數
,即為教會執事應揀選之人數。(即提四人,選四人為原則)
三、提名之執事候選人,應在教會內正式公佈一個月,並在主日禮拜中提出報告,使全教會知道,其中若有某
一位被提名人,經在籍二分之一的會友提出反對意見,牧師、傳道應無條件收回提名,如無異議,則自動
成為執事當選人,訂期由牧師按手禱告就任。
四、人數較多之教會,可採用分區提名,以免執事集中在同一區內,而影響聖工。
五、被提名之執事候選人,若其中任何一人,受到教會弟兄姊妹反對,有二人以上之證人,而有下列事件之一
者:
(一)違反國法,被起訴判罪者。
(二)犯姦淫,與人同居者。
(三)其他敗壞德行,公認為確實損害教會名譽者。
凡上列各樣,有具體證明和事實,牧師、傳道應自動收回被提名之執事候選人,而另提他人。
六、對教會事工有重大貢獻,而因時間或其他原因,不能擔任實際執事工作,合乎上例執事候選資格者,可推
薦成為終身執事,為榮譽職。(不參加教會執事會議)
第 五 條:執事的職責
一、敬愛牧師、傳道人--執事是牧師、傳道人的助理,傳道人需要執事的襄助,支持和敬愛並協助傳道人建立
教會。
二、殷勤聚會--執事須儘量參加聚會,切實敬拜神,作信徒的榜樣,和傳道人同負屬靈之重任。
三、忠心事奉--教會事務為執事主要的事奉,須本屬靈的原則,應與牧師、傳道合作,同心合意事奉主,討主
喜悅。
四、照顧會友--執事分擔探訪工作,幫助心靈軟弱的人,患病及遭遇困難的人,時常帶領人歸主。
第 六 條:執事的任期
一、執事的任期一屆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一屆。間隔一屆,可再被選任之。(人數不足教會得酌情辦理)
二、凡年滿六十五歲之執事,應予退休。如有特別需要,最多延至七十歲。退休後仍可擔任教會服事工作。
三、凡曾在該教會擔任兩屆執事以上,年滿七十歲,如經推薦,可成為榮譽執事,以示尊敬。(榮譽執事不參
加教會執事會議。)
第 七 條:執事會議
一、執事設召集人一人(或主席),書記一名。
二、召集人(主席)由執事會選定之,任務乃主持開會,不得對外代表教會。
三、例會--原則每月開會一次,如無重要事可兩月一次,研擬各項事奉,推進聖工,每次例會必須有牧師、傳
道出席,因為牧師、傳道為教會的監督。
四、臨時會議--如有緊急事項,執事會召集人(主席)經商得牧師、傳道同意召集之。
五、決議案,重要事項在教會內公佈,如無五分之一在籍會友提出異議,則依照決議執行。如有異議,則召開
臨時會議檢討。
第 八 條:職份之喪失
一、喪失之事由
(一)離開本教會,而無法回教會聚會者。
(二)信仰不穩定,離開本會純正信仰者。
(三)品德不佳,違反本章程第四條第五項規定者。
(四)製造糾紛,分爭結黨,破壞教會者。
二、喪失之方法
牧師、傳道人經過證實,並召開堂會(即在籍之會友)討論後,得向教會宣佈執事職分之喪失。
第 九 條:本細則由臺灣貴格會聯會在年議會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施行之。修改時同。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部依據基督教臺灣貴格會例綱第九章之規定成立,定名為「基督教臺灣貴格會聯會傳道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二 條:本部為推動及執行臺灣貴格會所屬教會傳道事工,傳道人員聘派,異動及獎懲等事宜為目的。
第 三 條:本部直接隸屬於基督教臺灣貴格會聯會執行委員會,接受其裁決督導及管理。
第 四 條:本部設於基督教臺灣貴格會聯會辦公室。
第二章 組 織
第 五 條:本部設主任乙名(由聯會年議會中選出),書記乙名及委員若干名,由主任選聘之。任期二年。
第三章 職 掌
第 六 條:本部負責籌畫,執行本國內、外宣道事工。
第 七 條:本部負責本會傳道人資料之管理與身分之證明。
第 八 條:本部協助各教會達成自立、自養、自傳的目標。
第 九 條:本部負責審查及管理申請加入基督教臺灣貴格會聯會之教會事宜。
第 十 條 本部負責協調本會傳道人員之異動,以及聘派新任傳道人員。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一條:每年召開會議兩次(五月、十一月)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五章 預 算
第十二條:本部每年編列預算,經年議會審核後,由聯會撥充。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基督教臺灣貴格會聯會年議會議決通過,交執行委員會頒佈實施。
第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基督教臺灣貴格會聯會年議會修改之。
第 一 條:本會為所屬教會傳道人員之聘請,派任特定本規則。
第 二 條:受聘新任牧師或傳道師應合乎本會任用資格。
一、接受本會的信仰。
二、信仰純正之正規神學院畢業。
三、行為合乎聖徒的體統,作群羊的榜樣。
四、年滿四十歲以下(特殊地區及需要由聯會執行委員會另行處理)。
五、須經本會同工推荐。
六、不得兼職。
第 三 條:受聘新任牧師或傳道師,試用期限二年,由本會決定其任所。
第 四 條:受聘新任牧師或傳道師,自發令起十四天內到任,因故不能到任者,事前須提出延期赴任之申請,未提出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 五 條:受聘新任牧師或傳道師,試用期限屆滿,未得延聘,本會應在任滿前三個月通知,任期屆滿時,該教會應支付兩個月薪資為酬勞金。
第 六 條:受聘新任牧師或傳道師之薪資依照本會傳道人員薪資給付辦法之規定支付。
第 七 條:受聘新任牧師或傳道師赴任時,應由該區會主席前往任所主持就任典禮。
第 八 條:本會傳道人員異動期定每年二月及八月,赴任應在該月第一主日,異動旅運費應由即將赴任之教會負擔。
第 九 條:本會傳道人員異動申請,應在每年四月、十月以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 十 條:教會聘任牧師、傳道師時,應先向區會提出申請,轉傳道部審核,並經執委會同意後,聯會正式發函,並舉行接納儀式,成為本會正式傳道人。若為主責牧師、傳道則需為已在本會傳道部登錄者。
第十一條:各教會已有本會牧師、傳道師者,因聖工需要得自行聘任助理傳道,但需要向區會轉傳道部報備,並通知所屬區會、各教會,到期解聘時應向區會轉聯會核備。
第十二條:助理傳道人員之聘任資格應按第二條之規定(或在教會機構服務五年以上者),其薪資及勞保費、酬勞金由各聘任教會自行負責支付。
第十三條:助理傳道人員之解聘或續聘;由各聘任教會全權負責、聯區會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四條:囑託傳道人員聘派規則:
一、要擔任本會囑託傳道者,須經母會牧師及執事會推薦。
二、由傳道部成立審核委員會,審核囑託傳道資格。
三、囑託傳道資格:比照本會例綱十五條規定,惟神學教育部份則不受限制。
四、薪資給付:視教會經濟情況及囑託傳道者的需要,酌量給付之。
五、須接受本會執行委員會傳道部管理及調派。
第 一 條:本會傳道人員之薪資,酬勞給付依本辦法行之。
第 二 條:薪資部份
一、本會傳道人員(有配偶者)屬於負責牧養教會者,薪資為每月新臺幣壹萬柒仟元。
二、本會傳道人員(單身者)屬於負責牧養教會者,薪資為每月新臺幣壹萬肆仟元。
三、本會有配偶之傳道人員屬於助理牧養教會者,薪資為每月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四、本會男性單身之傳道人員屬於助理牧養教會者,薪資為每月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五、本會女性單身傳道人員助理牧養教會者,薪資為每月新臺幣壹萬元。
六、本會傳道人員子女生活補助費
(一)國小以下(含國小)每人每月壹仟元。
(二)國中每人每月壹仟參百元。
(三)高中(職)(含五專一至三年級)每人每月壹仟陸佰元。
(四)大專(含五專四至五年級)每人每月貳仟元。
(五)傳道人員獨立撫養父母者,每口給付壹仟伍百元。
(六)已就業之子女不給付生活補助費。
第 三 條:酬勞部份
一、各教會應依照傳道人在該教會之年資,每增一年每月加給新臺幣參佰元,以為酬勞,依此累計。(不含調薪部份)
二、每年六月、十二月各加發一個月薪資為慰勞金。
第 四 條:各教會應視其財務狀況自行增加傳道人員生活費,不需徵求聯會同意。
第 五 條:本辦法比照公教人員薪資之調整,得以變更之。(詳細調整幅度可向聯會傳道部或聯會辦公室查詢正確數字記錄)
附錄:
一.傳道人薪資給付明細表
傳道人薪資2005年1月1日換算如下:
各教會調整多以千位整數 故各教會逐年依比例調整會比本表高
年度 |
調幅 |
牧會已婚 |
牧會單身 |
助理已婚 |
助理單男 |
助理單女 |
1986 |
|
17,000 |
14,000 |
15,000 |
12,000 |
10,000 |
1987 |
10% |
18,700 |
15,400 |
16,500 |
13,200 |
11,000 |
1988 |
8% |
20,196 |
16,632 |
17,820 |
14,256 |
11,880 |
1989 |
12% |
22,620 |
18,628 |
19,958 |
15,967 |
13,306 |
1990 |
13% |
25,560 |
21,049 |
22,553 |
18,042 |
15,035 |
1991 |
6% |
27,094 |
22,312 |
23,906 |
19,125 |
15,937 |
1992 |
6% |
28,719 |
23,651 |
25,341 |
20,272 |
16,894 |
1993 |
8% |
31,017 |
25,543 |
27,368 |
21,894 |
18,245 |
1994 |
3% |
31,948 |
26,309 |
28,189 |
22,551 |
18,792 |
1995 |
5% |
33,545 |
27,624 |
29,599 |
23,679 |
19,732 |
1996 |
3.5% |
34,719 |
28,591 |
30,635 |
24,508 |
20,423 |
1997 |
3% |
35,761 |
29,449 |
31,554 |
25,243 |
21,036 |
1998 |
3% |
36,834 |
30,332 |
32,501 |
26,000 |
21,667 |
2001 |
3% |
37,939 |
31,242 |
33,476 |
26,780 |
22,317 |
2005 |
3% |
39,077 |
32,179 |
34,480 |
27,583 |
22,987 |
|
調幅 |
牧會已婚 |
牧會單身 |
助理已婚 |
助 理 單 身 |
|
2007 |
39,077 |
32,179 |
34,480 |
調整男女同酬 27,583 |
||
2011.7 |
3% |
40,250 |
33,145 |
35,515 |
28,411 |
二.傳道人月生活補助均貼:
年度 |
調幅 |
國小及以下每人 |
國中每人 |
高中每人 |
大專每人 |
父母每人 |
1986 |
|
1,000 |
1,300 |
1,600 |
2,000 |
1,500 |
1987 |
10% |
1,100 |
1,430 |
1,760 |
2,200 |
1,650 |
1988 |
8% |
1,188 |
1,554 |
1,901 |
2,376 |
1,782 |
1989 |
12% |
1,331 |
1,730 |
2,129 |
2,661 |
1996 |
1990 |
13% |
1,504 |
1,955 |
2,406 |
3,007 |
2,255 |
1991 |
6% |
1,594 |
2,072 |
2,550 |
3,187 |
2,390 |
1992 |
6% |
1,689 |
2,196 |
2,703 |
3,379 |
2,534 |
1993 |
8% |
1,825 |
2,372 |
2,919 |
3,649 |
2,737 |
1994 |
3% |
1,880 |
2,443 |
3,007 |
3,758 |
2,819 |
1995 |
5% |
1,974 |
2,565 |
3,157 |
3,946 |
2,960 |
1996 |
3.5% |
2,043 |
2,655 |
3,267 |
4,084 |
3,064 |
1997 |
3% |
2,104 |
2,735 |
3,365 |
4,207 |
3,156 |
1998 |
3% |
2,167 |
2,817 |
3,466 |
4,333 |
3,251 |
2001 |
3% |
2,232 |
2,902 |
3,570 |
4,463 |
3,349 |
2005 |
3% |
2,299 |
2,989 |
3,677 |
4,597 |
3,449 |
2011.7 |
3% |
2,368 |
3,079 |
3,788 |
4,735 |
3,553 |
三.說明:
1.每增一年,每月加發年資費500元,此款不列入調薪範圍。
2.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加發一個月薪資為慰勞金,含子女生活補助費。
第 一 條:宗旨乃依照聖經教訓,要敬奉善待傳道人員,並借鏡現代福利制度,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對象以本會專任之傳道、牧師等人員,統稱聖職人員。
第 三 條:傳道人員之休假,依據在本教會事奉或服務年資(得合併累進計算本會所屬各教會之服務年資)規定如下:
一、滿一年未滿三年者,第二年起每年給予休假七天。
二、滿三年未滿六年者,第四年起每年給予休假十天。
三、滿六年未滿十一年者,第七年起每年給予休假二十天。
四、滿十年以上者第十一年起,每年給予休假三十天。
五、本辦法規定休假最高以三十天為限。
六、傳道人是全時間工作,其作息時間視實際需要自行安排,如遇特殊事故,則以專案處理。
七、休假以在當年休息為原則,不得隔年累計。
八、聖職人員應視教會實際狀況提出安排休假日期,經該教會主 責牧師許可始得生效。
主 責牧師之休假宜先妥善安排本教會之聖工,並先知會執事會主席及同工。
第 三 條:傳道人休假給予經費補助,作為休假經費。
一、休假人員給予當時所領之薪資乘以實際天數之額度。
二、例:休假七天者,以當時所領月薪的四分之一支付。
休假十天者,以當時所領月薪的三分之一支付。
休假二十天者,以當時所領月薪的三分之二支付。
休假三十天者,以當時所領月薪全額支付。
三、各教會視其財務狀況增減並推行之。
第 一 條:本會傳道人員依照政府認可應參加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
第 二 條:保險金額依照政府規定投保,保險費應由教會負擔百分之八十(教會若願全數負擔亦可)
第 三 條:投保人自行負擔百分之二十。
第 四 條:保險費應於每月十日前繳清。
已經年議會廢除本辦法
第 一 條:本會傳道人員在同一教會事奉滿五年者,由其教會年終致送獎慰金半個月,滿十年者送一個月,嗣後每滿五年加送半個月,以此類推。
第 二 條:聯會比照教會相等金額致送。
註:教會及聯會所致送之獎慰金,按照當時所規定傳道人員夫婦薪資標準給付。
第 一 條:本會傳道人員子女之醫藥補助給付,依本辦法行之。
第 二 條:醫藥補助之對象為本會傳道人之未投保之未成年子女。
第 三 條:補助之標準:依正式收據自付20﹪、教會負擔80﹪。
第 四 條:各教會可視其財務狀況增減並推行之。
第 一 條:本會傳道人子女教育費補助自高中(含高職、五專)以上為補助對象。
第 二 條:傳道人子女教育補助,無分公私立學校,以全額學費為補助額。(應以當年政府公佈之規費為準)
第 三 條:各教會可視其財務狀況增減推行之。
第 一 條:本辦法依據聖經教訓,教會應善待並照顧 神的僕人而訂定之。
第 二 條:退休辦法:
一、自請退休:傳道人年滿六十歲,助理傳道年滿五十五歲者,得向事奉之教會提出自請退休。
二、傳道人、助理傳道年滿六十五歲者,得辦理退休,若因教會需要,且精神體力,仍能勝任傳道工作者,
最多得延期至七十歲退休。
三、傳道人退休時應依前二項相關之規定,向教會執事會提出退休之申請,經通過後,報請傳道部核准,並
公佈之。
第 三 條:退休金之給付:
第一項:
(一)基數:以退休前三年之基本月薪(不含任何津貼與補助金)之平均值為一個基數。
(二)傳道人自就任本會事奉之日起,滿五年給付七個基數。事奉未滿五年者,各教會自行訂定離職金給付。
(三)事奉滿五年後,每年加給一個基數。
(四)退休金之總額,至多不得多於四十二個基數。
(五)退休金於傳道人辦妥退休手續後,由教會一次給付。
第二項:
(一)為顧全年老傳道人之生活,請領終身俸。
(二)凡不願一次領退休金者,應比照政府軍公教人員退休終身俸辦法,可每月請領生活費。
(三)凡在本會事奉滿卅年以上者以第一項基數八成計算,滿廿年以上者,七成計算,未滿廿年者,不得請領
終身俸。
(四)終身俸由教會給付。
第 四 條:退休基金:
各教會,應於每月或每年,提存相當之經費,作為傳道人之退休或離職之給付準備。
第 五 條:傳道人事奉期間,因病或意外事故,無法繼續事奉者,得採本辦法辦理離職,但傳道人若因故喪失傳道
人資格時(經傳道部考核證實),不適用本辦法。
第 六 條: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者,得經年議會修正之。
已經年議會廢除本條款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部依據基督教臺灣貴格會例綱第九條之規定成立,定名為「基督教臺灣貴格會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二 條:本部為基督教臺灣貴格會培育神學教育及傳道人才,暨輔助現任傳道人員在職進修,以及信徒領袖之造就與訓練,藉資傳道聖工得以延續與擴展為目的。
第 三 條:本部直接隸屬於基督教臺灣貴格會聯會執行委員會,接受其裁決,督導及管理。
第 四 條:本部設於基督教臺灣貴格會聯會辦公室。
第二章 組 織
第 五 條:本部設主任乙名(由聯會年議會中選出),書記乙名及委員若干名,由主任選聘之,任期二年。
第三章 職 掌
第 六 條:本部負責籌畫、培育本會之神學教育及傳道人才。
第 七 條:本部負責在本會各地區教會實習之神學生的督導與管理。
第 八 條:本部負責籌劃與輔助本會現職傳道人員之進修事宜。
第 九 條:本部配合區會籌劃信徒領袖之造就與訓練。
第 十 條:本部負責本會教育基金之籌募與管理。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一條:每年召開會議兩次,但視實際需要得由主任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章 預 算
第十二條:一、本部每年編列預算,經年議會審核後,由聯會撥充。
二、本部每年預算支付項目如下:
(一)神學教育費。
(二)傳道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三)傳道人員在職進修費。
(四)信徒領袖訓練費。
三、每項費用視當時之需要,再行編列實際需要款額。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本部有關「神學生選送及管理規則,現職傳道人員進修甄選規則,現職傳道人員子女教育費補助規則」等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基督教臺灣貴格會聯會年議會議決通過,交由執行委員會頒佈實施。
第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基督教臺灣貴格會聯會年議會修改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基督教臺灣貴格會公費神學生選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係為儲備基督教臺灣貴格會神學教育及傳道人才,遴選基督教臺灣貴格會獻身之青年接受神學教育,並其在學期間之輔導與管理為目的。
第 三 條:本會直接隸屬於基督教臺灣貴格會聯會執行委員會。
第二章 選送規則
第 四 條:凡適合左列條件之獻身青年,且提出申請得由本會選送至本會認可之神學院接受神學教育:
一、凡年滿十八歲至卅五歲之高中(職)或大專畢業之基督教臺灣貴格會會友。
二、在基督教會受洗二年以上,且在基督教貴格會所屬教會聚會滿一年以上,確已重生得救,清楚蒙召,願專心在臺灣貴格會為傳道人者。(十三屆第一次年議會修改)
三、經由當地教會牧師(傳道師)推荐及保証者。
四、經聯會教育部審核後,由本委員會面談。
五、甄選資格以弟兄優先考慮。
第 五 條:申請選送者除申請書外,應附呈合約書、薦舉書、見證書各三份。
第 六 條:受選送之神學生,僅限報考本會所認可之神學院。其他院校本會均不受理。
第 七 條:本會所認可之神學院如左:
一、中華福音神學院。
二、浸信會神學院。
三、臺中中臺神學院。
四、高雄聖光神學院。
五、西螺浸宣神學院。
第 八 條:一、神學生在校的學雜費與生活費(金額不低於神學院規定標準)均由基督教臺灣貴格會聯會支付。
二、每年聯會編列預算。
第三章 管理規則
第 九 條:受選送之神學生在學期間,其生活之管理與輔導,及實習工作之分派與調配,均由基督教臺灣貴格會教育部統籌負責,不得異議。
第 十 條:受選送之神學生,不得擅自轉學或休學,亦不得領取其它獎助學金,但經本會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受選送之神學生,在學期間經查悉行為不檢、信仰偏差、及其他個人因素,被院方退學或自行停止公費,或違背本辦法第九、十、十二條時,本會得截止其選送責任,該生應於一年內償還其在學期間之一切費用,畢業時經教育部面談不通過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受選送之神學生應在本會所屬教會服務,其服務年限應與其接受本會公費栽培之年數相等,但服務年限不得少於兩年。其待遇則按照基督教臺灣貴格會統一薪俸規定支領。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三條:本會委員由聯會執行委員會主任委員、教育部主任、傳道部主任、總務部主任、青年部主任、暨差會代表乙名組成。主任委員由教育部主任充任,代表本會綜理會務。
第十四條:本會幹事由教育部書記兼任,辦理選送事務。
第五章 預 算
第十五條:本會預算由教育部編列預支,由聯會撥充。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他會之現有神學生願申請加入基督教臺灣貴格會者,均得比照本章程之規定事項辦理。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基督教臺灣貴格會聯會年議會議決通過,交執行委員會頒佈實施。
第十八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基督教臺灣貴格會聯會年議會修改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部依據基督教臺灣貴格會例綱第九章之規定成立,定名為「基督教臺灣貴格會青年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二 條:本部係以加強本會各教會青年了解教會,完成教會功能,促進本會青年彼此間親密交通,互助、互愛、互信,合而為一為宗旨。
第 三 條:本部直接隸屬於基督教臺灣貴格會聯會執行委員會,接受其裁決,督導與管理。
第 四 條:本部設於基督教臺灣貴格會聯會辦公室。
第二章 組 織
第 五 條:本部設主任乙名(由聯會年議會中選出),副主任乙名(與主任不同區會),及委員若干名,由主任選聘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章 職 掌
第 六 條:本部協助各區會之青年聯誼事工。
第 七 條:本部負責南北青年流動之聯繫。
第 八 條:本部負責籌劃辦理本會青少年冬、夏令會。
第 九 條:本部負責辦理本會青年獻身會,鼓勵青年獻身。
第 十 條:本部負責籌辦青年訓練與造就事宜。
第十一條:本部負責執行年議會所議決之各項青年事工。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二條: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章 預 算
第十三條:本部每年編列預算,經年議會審核後,由聯會撥充。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基督教臺灣貴格會聯會年議會議決通過,交執行委員會頒佈實施。
第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基督教臺灣貴格會聯會年議會修改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部依據基督教臺灣貴格會例綱第九章之規定成立,定名為「基督教臺灣貴格會開拓差傳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二 條:本部直接隸屬於基督教臺灣貴格會聯會,接受其裁決,督導與管理。
第 三 條:本部負責推動及執行基督教臺灣貴格會聯會決議有關開拓新教會及差傳聖工為目的。
第 四 條:本部設於基督教臺灣貴格會聯會辦公室。
第二章 組 織
第 五 條:本部設主任乙名,由聯會年議會中選出,委員若干名,由主任選聘之。任期與聯會各部相同。
第三章 職 掌
第 六 條:本部依聯會決議,推動並執行開拓增設教會。
第 七 條:本部負責籌劃,執行本會國內、外宣教士之選派、督導與管理。
第 八 條:本會依照聯會傳道人事聘派章程與傳道部共研推薦新開拓教會之傳道人。經執委會通過執行之。
第 九 條:本部負責新開拓教會之經費(按規定支付)。
第 十 條:新開拓教會成立後,一切教會之人事、行政交由傳道部負責。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一條:本部每年召開定期會議四次(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五章 基 金
第十二條:本部依照一九八八年聯會年議會之決議,通過「公元二○○○年基督教臺灣貴格會開拓差傳計劃」案,得向各教會發動募款,作為基金。
第十三條:本部定每年十月份為開拓差傳月,得向各教會傳遞負擔,並募集基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本部為鼓勵新開拓教會早日成立,另訂「獎勵開拓教會自立辦法」。
第 一 條:開拓教會應於聯會決議通過設立之同時,由開拓教會之主理人提出教會開拓事工計劃書,壹式肆份,差會、聯會、開拓差傳部、開拓教會各執乙份以備查核。
第 二 條:開拓教會之傳道人(或主理人),應於每屆滿一年時,向主管之開拓部,提出教會年度事工報告書,(需含人事、行政、財務等資料),至教會自立為止,以利評核。
第 三 條:開拓教會除受開拓部督管外,應遵重該區區會之權責,按時出席區會,適時報告教會現況,俾區會同工關懷之。
第 四 條:開拓教會有關於傳道事工之人事異動應按例綱相關規定辦理,並經開拓部核准後方得執行。
第 五 條:開拓教會於未自立前不宜建堂。
第 六 條:開拓教會每三個月,應接受開拓部之督導查核,(含人事、行政、財務運用)。
第 七 條:開拓教會應依規定,如同自立教會一樣,按月寄交財務報告(按聯會統一格式)給各相關部門。
第 八 條:開拓教會未遵行前述各項規定時,開拓部可立即停發補助款。若仍未改善致事態嚴重時,得停止開拓事工。
第 九 條: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須經執行委員會開會修正。
第 十 條:新開拓教會成立後,一切教會之人事、行政交由傳道部負責
第 一 條:本委員會隸屬「開拓差傳部」。
第 二 條:本會執行以下工作:
一、至各教會傳遞異象,讓所有教會認同。
二、籌募海外基金。
三、招募、實踐、差派宣教士。
四、推動海外培訓工作。
五、發掘禾場需要及支援。
六、代表台灣貴格會對外宣教全盤事宜。
七、激勵宣教代禱。
八、管理、評估宣教事工計劃。
九、訂定宣教士的資格。
第 三 條:全職宣教士的基本資格:
一、若屬轉會者,必須已加入本會三年。
二、清楚蒙召,且對差傳事工有負擔。
三、有靈性長進之表現。
四、必須有牧會經驗兩年以上。
五、有適當的教育及神學訓練。
六、有醫生檢驗報告,證明身體良好者。
七、申請人由所屬教會推薦。
八、必須服從本會之章程規定。
九、申請通過後,當辭去教會所有職分。
第 四 條:帶職宣教士的基本資格:
一、必須受洗三年以上信徒,轉會必須加入滿一年。
二、必須有足夠的教會事奉經驗。
三、有適當的教育及神學訓練。
四、有醫生檢驗報告,證明身體良好者。
五、申請人必須由所屬教會推薦。
六、必須服從本會之章程規定。
第 五 條:宣教士對本會的責任:
一、最少一季與本會通訊或報告一次。
二、未經本委員會同意,不可私下進行任何募捐。
三、在述職期間,應盡可能參與本會事奉與聚會。
四、應當協助教會推動差傳教育。
第 一 條:海宣委員會結構:
一、聯會主席及拓傳部主任為當然委員;拓傳部主任為當然主席。
二、海宣委員會由拓傳部主任遴選四人為委員(當然委員除外),並向聯會報告。
三、每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於第一期任期完成後,委員每年改選二分之一委員。首任遴選二人為二年,二人為三年。
四、可按需要邀請顧問。
五、海宣委員會每兩個月舉行例會一次,於需要時得臨時召開之。
六、會議的法定人數不少於全體委員會的三分之二。
第 二 條:海宣委員會的職位:
一、主席一人:由拓傳部主任擔任。
二、文書一人:由委員會互選產生。
三、財務一人:由委員會互選產生。
第 三 條:海宣委員會的職員工作:
一、主席:
1.主持會議。
2.審核工作進度。
3.向聯會執委會或年會議報告一切有關本差傳委員會的事工。
4.與差傳機構及宣教士聯絡。
二、文書:
1.負責會議記錄。
2.通知委員開會及派發會議程序。
3.處理一切書信往來。
4.整理及管理海宣委員會的文件資料。
三、財務:
1.處理差傳帳目及保存財政紀錄。
2.支付差傳費用。
第 四 條:宣教士的差派辦法:
一、任期:每期為三年,第四年需要回國述職,並重新評估。
二、往工場前:
1.因宣教士在宣教工場中代表本會,也是本會向外邦的伸展和接觸,故當得會眾的禮待。
2.本會可與所委託的差會合作,或單獨主持一個差遣禮,把宣教士差遣出去。
3.本會可與所委託的差會合作,提供該宣教士一切所需的訓練,包括語言、神學、適應課程等。
4.凡經本會接納的宣教士,按本會、差會與宣教士所商定的日期開始起薪。
三、在工場中:
1.宣教士應服從所委託的差會的權柄及督導,並按差會的原則行事。
2.海宣委員會定期與宣教士通信。
3.本會可在差傳經費預算中撥出部份費用津貼海宣委員或
4.本會指定之同工到工場探訪。
5.本會與差會配搭,為對宣教士表達關懷,差會應按時向本會提供宣教士督導報告。
四、述職:
1.宣教士在任期屆滿,或有特別需要時,由本會及差會商討安排宣教士述職事宜。
2.本會將盡量協助差會提供宣教士在述職中的需要。
五、宣教士的在職訓練:
1.在職訓練方面原則上由委託的差會負責和督導。
2.在差會同意及安排下,本會願意盡量資助宣教士於述職期間的進修。
六、經費資助:
1.本會盡可能全數資助每月所需費用,至於其他費用如:旅費、手續費等則與所委託的差會商議安排。
2.每月所需費用應包括保險及其他差會指定費用。
七、宣教士的保險:
若所委託的差會沒有為宣教士負責一切有關事宜,本會願意考慮作適當的資助。
八、宣教士子女的教育:
若所委託的差會沒有為宣教士負責一切有關事宜,本會願意考慮作適當的資助。
九、宣教士退休的辦法:
1.退休年齡比照貴格會例綱中傳道人退休規定。
2.若所委託的差會沒有為宣教士負責退休一切有關事宜,本會願意考慮作適當的資助。
十、離職與停止資助:
1.宣教士離開所委託的差會,本會將重新評估資助辦法。
2.在特殊情況下,本會或該宣教士可在半年前用書面提出解除差遣及資助關係,並通知所委託的差會。
3.該宣教士若有瀆職者,如行為不檢、違反本會海宣委員會章程、信仰變易、觸犯法律等,經海宣委員會詳細審查屬實後,提交執委會通過,本會即停止資助,並通知所委託的差會。
4.若所委託的差會信仰變易或事工改變而不符合本會要求者,本會將召回宣教士並安排委託其他差會;若宣教士不肯離開原差會,本會將停止資助。
第 五 條:差傳經費:
一、預算的擬定與批准:
1.設立獨立賬以作差傳事工用途,由差傳委員會擬定。
2.應交由執委會審核通過。
二、經費籌募:
1.由聯會各教會經常費繳納百分之一為基本費用(需經年議會通過)
2.聯會區會每月收入十分之一撥入。
3.訂定貴格會海宣主日向各教會募款。
4.發動信徒認口奉獻。
5.開放自由奉獻。
6.舉辦定期宣教年會公開募款。
第 六 條:短期宣教事工:
對本會所推動的特定短期宣教事工,經本會委員會同意可酌情予以經費支持。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部依據聯會組織章程之規定成立,定名為「基督教台灣貴格會婦女事工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二 條:本部負責推動台灣貴格會所屬教會婦女事工。
第 三 條:本部直接隸屬於台灣貴格會聯會執行委員會,接受其裁決、督導與管理。
第 四 條:本部設立於台灣貴格會聯會辦公室。
第二章 組 織
第 五 條:本部由聯會所屬各教會婦女代表推選數人,組成婦女事工委員會並由該委員會選出主席、書記、會計各一人,任期二年,並向執委會報備(婦女代表可另擇期舉行 ,2010年第十七屆第一次年議會修改任期為三年)
第三章 職 掌
第 六 條:本部負責研究、策劃、推動婦女宣教事工,促進家庭基督化,及兒童宗教教育。
第 七 條:本部負責協助區會婦女事工。
第 八 條:本部負責主辦婦女各種聯合聚會、訓練活動。
第四章 會 議
第 九 條:本部每年召開會議兩次,但視實際需要得由主任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章 經 費
第 十 條:本部經費應由各教會婦女團契,按每月奉獻所得之十分之一,繳交聯會婦女事工部作為各種活動費用,經費不足時,得請聯會補助。
第十一條:本章程經台灣貴格會聯會決議通過,交由執行委員會頒布實施。
第十二條: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得由台灣貴格會年會議修改之。
第 一 條: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台灣貴格會」。
第 二 條: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萬盛街一四四號。
第 三 條:本法人隸屬基督教台灣貴格會聯會,宗旨在以傳道教導暨醫療方法,增進基督耶穌傳教之興趣,及促進對外教導之傳道工作。
第 四 條:本法人由董事九人組織之。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各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並得在間隔一任後再選擔任。董事在任期內,如有正當理由時,得經三分之二董事之連署同意,並經本法人董事會出席董事之三分之二決議通過後,予以罷免之。
第 五 條:本法人董事如有缺額,應由董事會選派新人補充之。
第 六 條:本法人董事會由董事長每半年召開常會一次,並於一個月前通知各董事,董事會召開時,必須邀請聯會主席列席。董事長得隨時或依董事一人以上之申請,召開臨時董事會,惟至少須於一日前通知各董事。前開通知中均載明召集事由。董事長拒不召開時,報經本法人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之。
第 七 條:本董事會人數過半數出席,即足董事會法定人數。董事會通過決議案。應以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第 八 條:本法人之捐助人為美國基督教美東貴格會,為達成本法人之宗旨,法人並得繼續收受美國基督教美東貴格會捐助之財產或款項、或其他個人或與本法人宗旨相合之機關團體、各地方教會、或法人之捐助。
第 九 條:凡捐助本法人之動產不動產或款項,概屬本法人所有。其款項動產應悉用於促進本法人之一切事業,又捐助之不動產,亦為本法人事業而使用。
第 十 條:本法人之不動產非經本法人董事會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之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不得處分或變更之。凡董事會欲變更貴格會所屬教產權,必須經過所變更教會執事允諾,並交付聯會執行委員認可通過,方可執行。又前開不動產如有全部或有部分經中華民國政府徵用或收購時,所得補償價款之運用,應由本法人董事會出席董事三分之二通過之決議使得為之。
第十一條:本會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玖仟伍佰壹拾陸萬肆仟柒佰拾貳元整。
第十二條:本法人永久存在,但經董事會出席三分之二決議通過,並奉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解散之。本法人解散或結束後,其賸餘資金或財產,需由董事會決議移轉於本法人宗教旨趣相同或近似機構或團體取得並管理之。該機構或團體倘日後解散或結束時亦應同樣處理賸餘財產。本條規定其用意並在禁止將賸餘財產藉任何方式歸屬於個人或私人營利企業。
第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人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本章程俟呈請主管官署核准後施行。如有修改須經本法人董事會出席董事三分之二決議通過並應呈請主管官署裁定核准之。
第 一 條:進修需要
教牧同工在職進修(含師母進修)之目的,一方面為靈命進深,強化事工;一方面為本會神學教育儲備師
資。為使本會同工保持活力旺盛之靈力,並使本會神學教育正常發展,必須積極輔導本會同工在職進修。
第 二 條:進修方式
1.全時間進修:原事奉可由其他同工接替或暫代者。
⑴M.Div以下之課程,應在國內本會認可之神學院進修,其進修科系、時間,可按實際需要而定。
⑵M.Th或Min以上之課程,可至本會認可之國內外神學院進修,其進修之神學院科別、時間,可依實際需要
而定。
2.部分時間進修:原事奉無法由其他同工接替或暫代者。
⑴函授課程:部分神學院提供函授課程,另需短期全時間上課,才能完成學位。暫時無法離開事奉之同工,
可先以此方式作部分時間進修。
⑵選修課程:可用通學方式在本會認可之神學院選修,亦可參加本會認可之神學院之密集課程。
第 三 條:審查程序
1.教牧同工申請在職進修,應已在本會事奉三年(國內進修)或五年(國外進修)以上,並有地方教會(或
直屬單位)之推薦。
2.凡需出國進修者,(包括全時間或部份時間),可由地方教會(或直屬單位)向執行委員會提出申請。經
執行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可按本辦法辦理。
3.凡需出國進修者,可由地方教會(或直屬單位)提出申請,由教育部委請本會神學生選送委員會予以考核
,確認其傳道績效及進修能力後,推薦至教育部辦理。本會神學生選送委員會亦可主動從教牧同工考核 遴
選,向教育部推薦進修人選,並會知其他地方教會(或直屬單位)。
4.部分時間進修者,可報請教育部審核後,轉執委會核備;全時間進修者,需經教育部審查,並報執委會通
過後方為有效。
第 四 條:進修經費
1.部分時間進修者,由教育部補助學費,地方教會(或直屬單位)可視情況補助其交通費、書籍等費。
2.在國內全時間進修者,由教育部補助其學費,實習教會及原教會(或單位)共同負擔其生活費。
3.出國進修者,可由教會向聯會申請獎學金,獎學金不足者,由地方教會或區會視其實際需要另給適當補助
。或不向聯會申請獎學金,而由教育部支付學費,並由地方教會或區會視其需要支付其交通費、搬家費、
生活費等。
4.教育部應每年列出經費之決預算,鼓勵各教會及眾信徒奉獻之。
第 五 條:進修後服務
凡接受本會補助進修者,進修後應回本會事奉,其事奉時間不得少於全時間進修時間。若有特殊原因,欲
提前離開本會,應詳述理由,取得執委會同意,並於離職後,分期送還已接受之進修經費(還款時間可個
別約定,原則上配合進修者之情況、意願),按提前離職之時間比例計算。
第 一 條:本會會友年滿四十歲以上,身、心、靈健康,經常參加本會當地教會聚會滿五年者(傳道同工不在此限)。
第 二 條:候選董事之品德與本會執事資格相同,參考本會執事章程。
第 三 條:候選董事除西國同工外必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持有綠卡或具有外國籍者不得提名。
第 四 條:候選董事必須未負私人債務。
第 五 條:候選董事由各教會提交符合候選資格者名單經所屬區會審查通過後,交提名委員會公佈於會刊上一個月,若無異議後,送交年議會選出。
第 六 條:候選同工所屬教會須有不動產,且產權歸屬董事會者,方得提名為董事候選。
第 七 條:董事輪流候選擔任,每一教會不得同時擁有兩位董事。
第 八 條:董事人數以七至十三人為宜,西國同工須佔全額四分之一席,中南部教會佔餘額之五分之二席,北部教會佔五分之三席。
第 九 條:聯會主席得列席董事會議。(2010年第十七屆第一次年議會通過聯會主席、本會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由同一人擔任,以符事權合一)
第一條:本委員會於基督教台灣貴格會屬下各教會主責牧者退休或辭、離職而出缺時組成之。
第二條:未自立之教會聘牧事宜應交由傳道部協商處理。
第三條:缺牧者之已自立教會,經執事同工會同意得交由傳道部協商處理。
第四條:組織成員為教會執事同工三至五人、聯會執委會指派二人組成之。
第五條:需有委員須全數出席,協商通過,始得定案。
第六條:為保護本會信仰處事美好傳統,遴選牧者條件必需符合本會例綱規定,並以本會傳道部登錄者為優先,其次為各教會自聘之牧者,再其次始得外聘,但外聘牧者必須其本人同意遵行本會例綱並遵照傳道部規定辦理加入本會。
第七條:經教會聘牧委員會選定之牧者,仍須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始得正式赴任。
第八條:外聘主責牧者須先接洽傳道部辦理應辦手續、完成人事登錄於傳道部後始得赴任。
第九條:新任主責牧者就任後,委員會自動解散。
(2002年第十三屆第一次年議會通過實施)
1. 每年十一月為來台退休宣教士關懷月,聯會將提供退休宣教士的近況和需要給各教會,請各教會張貼及刊登在週報上並代禱。
2. 十一月第四主日為關懷奉獻主日,教會鼓勵弟兄姊妹以感恩和關懷的心為來台退休宣教士奉獻,並建議當天主日奉獻作為來台退休宣教士關懷基金。
3. 各教會若經費許可有結餘,可提撥部份的經費作為來台退休宣教士關懷基金。
4. 各教會的奉獻請寄到聯會總務部,由聯會執行委員會統一按各宣教士的需要寄上並公告之。
(2005年第十四屆第二次年議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貴格會全人關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公益團體。是以耶穌基督的大愛,並教會系統各樣人力、物力資源來關懷、服務、濟助社會弱勢族群或個人。從少年人到老年人,從生理到心理,以達成全人關懷,並以各樣慈惠工作及活動來匡正人心,促成健康的社會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會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之。會址 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各種慈惠活動來濟助社會之弱勢族群。例:日常清寒救助、年節清寒救助、急難幫助、跳蚤市場、義賣會---等等。
二、舉辦各種真善美人生講座來匡正社會人心。例:親子教育講座、兩性關係教育講座、美滿婚姻講座、職場成長講座、社區才藝教室---等等。
三、舉辦各種青少年夏令營、冬令營、義務課業輔導、生命教育課程---等活動,來引導青少年免入歧途。
四、舉辦各種宗教諮詢來消弭不當之宗教迷信。例:宗教與人生關係的剖析、不當宗教活動之剖析、因宗教迷信導致傷害後之輔導---等等。
五、舉辦各種心理諮詢來健全個人之人格成長。例:個人性格剖析、心理成長團體班、個人心理輔導---等等。
六、製作發行個人及家庭身心健康之書籍刊物、影音資訊。
七、整合社會資源、建立資源轉介網絡。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基督教所屬各教會之會員
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三位會員推介並經理事會通過後,於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基督教所屬各教會,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
事一人推介,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註:會員代表任期應配合理監事任期訂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
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長同意報理事會通過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議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贊助會員捐款,但贊助會員無章程第8條權利。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台灣貴格會,該會不存在時則由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6年08月2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96年 月 日台( )內社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